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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厅公布: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通知

浙江建设厅公布: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浙江省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附件2: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附件一:浙建站信﹝2016﹞25号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

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

(一)含税信息价

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含税信息价计算公式:

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

其中:

1、含税供应价

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

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

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

(二)除税信息价

1、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2、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

3、除税信息价计算

本办法中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进行测定。营改增后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简化为:

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

二、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代码 材料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位 除税信息价 含税信息价 备注

三、其他有关说明

1、发布除税信息价和含税信息价时,数据的小数位数取定: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取整,小于100元的保留2位小数,施工用水、电的单价保留3位小数。

2、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3、如采用“两票制”进行价格结算的材料,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4、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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