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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改造基本规定

一、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拆除、整体改造、局部改造、翻新等既有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应综合工程项目现状、科学论证,工程项目的拆除、装饰装修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改造:

1)不满足使用功能、绿色节能、健康舒适、城市美观等需求;

2)室内环境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要求;

3)建筑功能需求的改变;

4)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中,性能检测、观感质量不足应得分值的70%时。

三、改造前,应办理物业和相关部门报批手续,并在实际开工前告知附近居民相关改造事项,告知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方式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告知的内容。

四、绿色改造时应采取危险区设置禁区围栏、警戒标识,派专人监护等措施。

五、装饰装修改造过程中,在拆除、剔凿、打磨和切割等施工环节应制定和实施噪声控制措施,应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

六、装饰装修改造施工中,应对易飞扬的细颗粒装饰装修材料采取遮盖、封存、余料及时回收的抑尘措施。应及时清运装饰装修废弃物至指定区域。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区域采取定期洒水、封闭或通风吸尘等措施。主要施工作业区应进行日常扬尘、粉尘检查和实施现场监测,保持目测扬尘高度不超过0.5m。

七、装饰装修改造过程中,应有节约用水措施,含有砂石等泥浆水应经沉淀后再排放,含有油污、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排放要求。

八、装饰装修改造过程中,在电焊作业、弱光环境、夜晚施工时应采取遮挡、加设灯罩和全封闭等防光外泄措施,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九、绿色改造过程中,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在选配灭火器时,应选用能扑灭多类火灾的灭火器。

2)、严禁利用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用水当做临时水源。

3)、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履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动火作业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十、燃气管道、防雷接地设施、消防设施严禁私自改造,若必须改造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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