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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 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 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 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 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査规划设 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 救站。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 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 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 重复建设。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 人配备1辆。

第十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 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跗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 地包括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 圾收集等。

第十二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应有 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急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 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基础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m2)

车辆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 850 1400 2150 2950 3700 4450 5200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人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增加10辆增加750m2建筑面积计算。

3、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的功能、业务、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 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 积可按每辆车10m2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

(二)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表2计算,大于60辆部分 可按每辆15m2计算。

表2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m2)

车辆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m2) 400 700 950 1150 1300 1450 1600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等,建 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消毒间、车辆维护用房 和其他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2计算。

第十六条具有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其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培训规模、培训学员数量等确定。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 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 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 急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经济水平以及需求量等综合 条件确定。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交 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 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 的生产、贮存场所。

急救中心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 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条急救中心宜紧靠城市交通干道并直接连接,宜面临两 条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便于车辆迅速出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适当集中布置,建筑的K值宜控制在大于 65%。

六、建筑周边应设有环通的双车道。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其 容积率宜为0. 8〜1. 5,建筑密度宜为40%。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绿地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地域条 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 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的相 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 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九条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电源 供电,确保不间断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 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三十条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般用房应 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lh。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 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三十二条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 2m。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第六章建筑IS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四条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 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 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通信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线、无线通信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有条件的还宜配置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 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 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LED条屏显示系统、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应按照救护车标准 (WS/T 292)执行。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按当地 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的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1.6倍〜2倍计算。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期应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 执行。

查看条文说明:《建标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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