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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2.1

基本规定

2.1.1

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2.1.2

勘察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1.2

勘察要求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2.2

勘探点的布置

2.2.1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2.2.2

勘探点间距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表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二级(中等复杂)三级(简单)10~1515~3030~50


2.2.3

勘探孔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

2.2.3

勘探孔深度

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10%的深度;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2.3

取样与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 个孔;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2.4

室内试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1.1.1   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

11.1.2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

2.5

地下水

2.5.1

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2.5.2

水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此款取消);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2.5.3

水土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2.1.3   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

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NH4+、OH-、总矿化度;

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

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1:5)分析;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

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12.1.4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12.2节进行评价。

2.5.4

地下水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2.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地震液化判别深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3.4条规定。

2.6.1

划分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2.6.2

地震动参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6.3

场地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场地类别 Ⅰ0Ⅰ1ⅡⅢⅣυs>8000————————800≥υs>500——0——————500≥υse>250——<5≥5————250≥υse>150——<33~50>50——υse≤150——<33~1515~80>80

注: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2.6.4

液化判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2.7

不良地质作用

2.7.1

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1.11.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2.7.2

岩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2.7.3

滑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2.7.4

危岩和崩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2.7.5

泥石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2.7.6

采空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5.1   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2.7.7

地面沉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6.2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2.7.8

活动断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8.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重大工程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以下简称断裂)勘察。断裂勘察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析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应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方案。

对核电厂的断裂勘察,应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进行专门研究。

2.8

特殊性岩土

2.8.1

湿陷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2.8.1

湿陷性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1.3   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6.1.4   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3   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引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判定。

表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总湿陷量Δs(cm)湿陷性土总厚度(m)湿陷等级5<ΔS≤30>3Ⅰ≤3Ⅱ  30<ΔS≤60>3 ≤3Ⅲ  ΔS>60>3 ≤3Ⅳ


2.8.2

红黏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2.4   红黏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6.2.8   红黏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2.8.3

软土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

5.0.5   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3.2   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当地的工程经验。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8.3

软土

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施工方法和程序。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2.8.4

混合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4.2   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2。

6.4.3   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2.8.5

填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5.2   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5   填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

2.8.5

填土

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填土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条的规定综合确定;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8.6

多年冻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6.3   多年冻土勘察应根据多年冻土的设计原则、多年冻土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及上限深度;

多年冻土的类型、厚度、总含水量、构造特征、物理力学和热学性质;

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和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分级和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分级;

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融冻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态特征、形成条件、分布范围、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6.6.6   多年冻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年冻土的地基承载力,应区别保持冻结地基和容许融化地基,结合当地经验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对次要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确定;

除次要工程外,建筑物宜避开饱冰冻土、含土冰层地段和冰椎、冰丘、热融湖、厚层地下冰,融区与多年冻土区之间的过渡带,宜选择坚硬岩层、少冰冻土和多冰冻土地段以及地下水位或冻土层上水位低的地段和地形平缓的高地。

2.8.7

膨胀岩土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4.3.1   场地评价应查明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并应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等指标,对建筑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对工程地质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进行分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7.4   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8.7

膨胀岩土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Ⅰ、Ⅱ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开始至5m深度内,可取Ⅲ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8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规定;

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2.8.8

盐渍岩土

4.1.1

1

2

3   情况;

4

5

6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942-2014

盐渍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

调查场地及附近盐渍土地区地表植被种属、发育程度及分布特点;

调查场地及附近盐渍土地区工程建设经验和既有建(构)筑物使用、损坏

查明盐渍土的成因、分布、含盐类型和含盐量;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

规律;

7

测定盐渍土的物理和力学性质指标;

8

评价盐渍土地基的溶陷性及溶陷等级;

9

评价盐渍土地基的盐胀性及盐胀等级;

10

评价环境条件对盐渍土地基的影响;

11

评价盐渍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2

测定天然状态和浸水条件下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13   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及防护措施的建议。

4.4.4   水试样和土试样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8

盐渍岩土

土试样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水试样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

水、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应增加检测: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和质量损失等;

各检测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8.4   盐渍岩土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规定外,勘探点布置尚应满足查明盐渍岩土分布特征的要求;

工程需要时,应测定有害毛细水上升的高度;

应根据盐渍土的岩性特征,选用载荷试验等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对于溶陷性盐渍土尚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其溶陷性;

对盐胀性盐渍土宜现场测定有效盐胀厚度和总盐胀量,当土中硫酸钠含量不超过1%时,可不考虑盐胀性;

除进行常规室内试验外,尚应进行溶陷性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可对岩土的结构进行显微结构鉴定;

溶陷性指标的测定可按湿陷性土的湿陷试验方法进行。

6.8.5   盐渍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岩土中含盐类型、含盐量及主要含盐矿物对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和场地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4 确定盐渍岩地基的承载力时,应考虑盐渍岩的水溶性影响;

盐渍岩边坡的坡度宜比非盐渍岩的软质岩石边坡适当放缓,对软弱夹层、破碎带应部分或全部加以防护;

盐渍岩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2.8.9

风化岩和残积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9.2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地下水赋存条件。

2.8.9

风化岩和残积土

6.9.6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黏性土、砂质黏性土和砾质黏性土;

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8.10

污染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6.10.4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分,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试验室。

6.10.10   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2.9

边坡工程

2.9.1

勘察工作布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7.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2.9.2

工作与评价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4.2.2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场地地形和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岩土时代、成因、类型、性状、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

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伸程度、结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

查明地下水水位、水量、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情况、补给及动态变化情况;

查明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不良地质现象的范围和性质;

地下水、土对支护结构材料的腐蚀性;

坡顶邻近(含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荷载、结构、基础形式和埋深,地下设施的分布和埋深。

2.9.2

工作与评价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7.3.2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边坡的破坏模式和稳定性评价方法;

稳定性验算的主要岩土参数、取值原则、取值依据;

稳定性验算以及验算结果评价;

边坡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以及防护措施建议;

边坡防护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护坡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2.10

岩土参数

2.10.1

统计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4.3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

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

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

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

2.10.2

岩土测试指标统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4.2.2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统计;(14.2.2-1)(14.2.2-2)(14.2.2-3)

3   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数据的取舍标准。

2.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2.1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4.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

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

4.5.4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3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及建议;

4.5.6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2.11.2

天然地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7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

2.11.2

天然地基

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

提供地基承载力;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2.11.3

桩基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8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建议;

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需要抗浮的工程,应提供抗浮设计岩土参数;

分析成桩可行性、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2.11.4

地基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9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

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建议;

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

2.11.5

基坑工程与地下水控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2.11.6

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拟建工程概况;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4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   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

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2.0.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岩土参数统计;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结论与建议。

2.11.6

成果报告

4.2.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拟建工程概况;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其他必要的说明。

4.3.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

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

场地地形、地貌;

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

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地下水和地表水。

4.6.1   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的简明阐述;

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2.12

图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9.1.3   勘察报告图件应有图例,图表应有图表名称、项目名称,图件应采用恰当比例尺,平面图应标识方向。

9.1.5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图表:

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工程地质剖面图;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探井(探槽)展示图;

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统计表。

 


本文内容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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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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