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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72-2016《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建标172-2016《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建标[2016]3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

建标172-2016《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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