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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89—201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建标〔2017〕248号

建标189—201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查看建标189—201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正文)建标〔2017〕24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六章    相关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以来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妇幼卫生体系作为我国较早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保护我国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积极推进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妇幼健康服务需求,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在确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及投资标准时没有依据,难以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编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于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项目

第四条本条阐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原则。

第五条本条阐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合理确定规模。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尽可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因此,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健康服务需求为中心的原则,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要求,尽可能改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还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保健人群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性。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随着国家、地方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分类标准。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提供服务并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构成。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包括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保健用房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技科室、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医疗用房是针对设置住院床位的机构,包括急诊、门诊、住院、住院所需要的医技科室、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

科研教学用房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室、示教室等。这样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自身的客观实际。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原则。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环境的影响,还应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划布局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出人口的设置数量。

第十六条本条提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建议指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要宽敞良好的室内与院区环境,建筑密度不能过大,容积率不宜过高。

根据调研,目前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容积率一般在0.6~2.0之间。目前提供住院服务的大部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由于建设用地较为紧张,容积率普遍偏大,房屋布局较为拥挤,妇幼患者的诊疗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差,陪护亲属的公共空间及设施欠缺。为优化妇幼健康服务环境,结合实际并综合分析相关调查数据和资料,建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8~1.3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各地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和当地规划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化布置和绿地率要求。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停车场位置的设置原则。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停车设施用地面积。考虑到孕产妇、婴儿车、儿童车等的通行要求,建议参照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适当增加停车位尺寸。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门诊用房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用房、保障用房、管理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人员)。

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0多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调查发现:

由于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机构受业务用房限制,部分保健服务无法开展,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难以作为建设标准确定的依据和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于儿童保健、孕产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等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以孕产保健为例,随着孕妇对优生优育的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希望得到孕期营养、卫生保健等服务,还希望得到心理、自我监护等保健;产妇则期望得到母乳喂养、育儿保健的同时,对婴幼儿成长发育的保健需求大大增强。这些变化和要求给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挑战。

儿童和孕产妇作为特殊的人群,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制定中要予以特殊的考虑:

儿童和孕产妇陪同人员多,需要更多的候诊、交通、活动空间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例如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婴儿整理台、儿童卫浴设施、儿童助浴间等。

作为易感人群,儿童和孕产妇在流线设计上更需要区分健康人流和病患人流,提倡采用单人诊室,避免交叉感染,需要设置儿童发热筛查、产房需设置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等。

许多保健用房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家具,难以和其他用房共用,例如:儿童保健中的听力筛查室、生物反馈治疗室、沙盘游戏治疗室、情景游戏训练室、精细动作训练室、运动康复训练室等,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筑面积指标。

(4)护理单元部分,要充分考虑儿童和孕产妇陪护的需求,预留陪护床位或空间,多采用2人间,同时可设置一部分单床间,以满足不同需求,同时改善住院条件,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和交叉感染。

基于以上调查,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等实际功能要求,编制组在多方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统计测算出各级机构的基本服务所需的用房种类、数量和建筑面积,并通过模块设计、样图分析对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规模进行验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省级60m2/人、地市级65m2/人、县区级70m2/人。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住院和与之配套的门急诊、医技科室、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由于不是所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普遍配置大型医疗设备,所以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关规定增加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科研用房面积确定原则。

为提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尚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关规定,并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承担科研任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科研工作的用房面积,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机构共用。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确定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可在地上或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各地在建设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时应根据当地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创造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人性化的就诊环境,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保健用房和医疗用房等用房的重新分隔与改造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造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设施应更加完善。

第三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发生火灾时更应保证人员安全。

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电梯设置要求。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装修、环境设计、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方面的要求,在灯具的布置和选择上应注意防眩光。

第三十三条考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室内装修要求。第三十五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两路互相独立的安全供电电源),并宜设置应急电源。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配置与国家地方要求和自身工作相适应的妇幼健康信息化系统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

机构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

第三十八条考虑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特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宜有应急转换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地安全的要求。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保证绿化的质量和安全。除了不应种植有毒、有刺的植物外,对绿地内各类设施的配置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相关指标

第四十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投资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除建筑物本体外,还应包括室外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因建设地区不同,造价会有所不同。编制估算时应参照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综合医院近期造价,一般应控制在当地新建综合医院单方投资的85%~95%之间,编制概算时应执行当地相关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执行国家、卫生行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确定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进行经济评价的原则。

本文内容来源住建部

原文链接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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