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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建督政函[2017]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处室,通过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电子信息记录是指通过行政审批系统申报或者生成的各种电子信息、电子文书、电子扫描件、电子签名签章等。
文字、音像与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办公室和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和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应当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当事人申报材料,应当进行核对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或者《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征求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实行复核制度,审核人审核意见和复核意见录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核记录、复核记录、处务会纪要、内部审批表等需要记录的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准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不予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四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本机关法制机构意见。经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完成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许可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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