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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建督政函[2017]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本机关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处室(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检查或者调查文
书、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等进行的记录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处室(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方案、文件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处室(单位)负责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本机关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处室(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启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机关部署、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检查,应当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当事人,应当文字记录检查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可以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检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文字记录资料情况;调取当事人书证、物证,还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不提供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五)依法应当进行记录的行政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当事人现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应当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可以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行政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应当文字记录检查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等,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监督检查中,需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时,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和文字记录,并可以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检查结果需要进行报告、通报或者公告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检查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检查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检查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检查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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