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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建督政函[2017]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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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 第三条 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工作。
  • 第四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 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进行音像记录。
  • 第七条 本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可以同时在检查地点进行音像记录。
  • 第八条 本机关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对移交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 第九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 第十二条 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保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 第十三条 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可以根据行政处罚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 第十六条 起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因素等内容。
  • 第十七条 本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应当载明审查人员和审查意见。
  •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
  • 第十九条 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 第二十条 审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审签人意见、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明确引用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住所的过程。
  •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行政处罚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汇总、整理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处罚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处罚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处罚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行政处罚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内容来源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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