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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科函[2017]510号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正文部分

前    言

为规范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促进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11家单位编制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形式检查。本导则明确了节能量核定的项目边界和主要指标,阐明了以账单分析法为主、测量计算法为辅的节能量(率)核定方法,规定了改造前和改造后的检查要求,对科学评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使用过程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建筑节能数据监测分析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邮政编码:100831;电话:010-58934948;邮箱:ggjzjn@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方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单体公共建筑和建筑群,以及与建筑或建筑群相关联的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

1.0.3 节能量核定是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对节能量进行核定。

1.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节能量的核定应在相应工况下开展。

1.0.5 本导则的节能量核定范围主要针对具有常规功能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的改造。

1.0.6 本导则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计量器具检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JJF 1139)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1.0.7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电器、电梯、热水等)的用能。

2.0.2 建筑节能改造(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实施节能节水改造的活动。

2.0.3 项目边界(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2.0.4 基准期(baseline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2.0.5 核定期(reporting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

2.0.6 基准期能耗(baseline energy use)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kgce。

2.0.7 核定期能耗(reporting energy use)

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kgce。

2.0.8 节能量(amount of energy -saving)

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

2.0.9 节水量(amount of water-saving)

节水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用水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m3。

2.0.10 节能率(energy-saving ratio)

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能耗的比值,单位:%。

2.0.11 节水率(water-saving ratio)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用水量的比值,单位:%。

2.0.12 综合节能率(comprehensive energy-saving ratio)

改造项目节能率与改造项目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率之和,单位:%。

2.0.13 账单分析法(bill analysis method)

通过收集计量表的表计数据,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2.0.14 测量计算法(measurement method)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

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3 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

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5 鼓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用水监测和计量改造,有条件的应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宜参照相应的标准和导则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

3.0.7 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勘验,核定节能量,并出具核定报告。

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法。

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4.1 核定的原则

4.1.1 改造项目基准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准期和核定期一般以1年为一个单位长度;

2 基准期和核定期时间长度至少应包含用能设备(系统)或建筑的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

3 基准期和核定期的时间长度应保持一致。

4.1.2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能耗进行修正。

4.1.3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

4.2 核定方法的选用

4.2.1 节能量核定方法可采用账单分析法和测量计算法,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

4.2.2 建筑或改造设备(系统)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在节能改造前、后具备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

4.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采取账单分析法进行节能量核定时,可采取测量计算法:

1 由于相关原因,无法获得节能改造前后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

2 对某一设备(系统)进行改造需要核定节能量,该设备(系统)与其他设备(系统)没有分开计量。

4.2.4 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测量计算的要求对其节能量进行核定;

2 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

3 关键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3 节能量(率)的计算

4.3.1 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 —— 节能量(kgce);
Eb —— 基准期能耗(kgce);
Er —— 核定期能耗(kgce);
∆E —— 能耗修正量(kgce)。

4.3.2 节能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2)式中:

e —— 节能率(%)。

4.4 能耗修正

4.4.1 公共建筑能耗的修正应根据建筑类型修正非节能改造措施引起的总能耗变化,保证建筑在基准期和核定期的运行条件基本一致。

4.4.2 当建筑主要能耗影响因素变化超过5%时,可进行能耗修正。确实由于能耗修正而产生额外节能率的改造项目,修正产生的综合节能率不能超过2%。

4.4.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年能耗修正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4-3)

式中:

—— 修正后的基准期能耗(kgce);
—— 基准期能耗(kgce);
C —— 能耗修正系数。

4.4.4 能耗修正方法均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如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办公建筑能耗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或人均建筑面积进行修正,旅店建筑能耗的修正可根据建筑入住率或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商场建筑能耗的修正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进行修正。

5 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

5.0.1 采用能源公司提供的能源账单核定改造项目节能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节能量:

(5-1)

式中:

m —— 核定项目的账单月份总数;
j —— 用于节能量核定的账单月份序号;
Ebj —— 第j月基准期能耗(kgce);
Erj —— 第j月核定期能耗(kgce);
∆E —— 能耗修正量(kgce)。

5.0.2 采用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计量数据核定改造项目节能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节能量:

(5-2)

式中:

n —— 核定项目的分项账单总数;
i —— 核定项目的分项序号;
Ebi —— 第i项基准期分项能耗数据(kgce);
Eri —— 第i项核定期分项能耗数据(kgce);
∆Ei —— 第i项能耗修正量(kgce)。

6 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

6.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

6.1.1 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基准期能耗可参考能源审计报告、运行记录、分项计量和能耗数据等计算得出。

6.1.2 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测试但不限于以下参数: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冷却水供回水温度、冷冻水流量、机组功率、室内外干球温度、冷冻水泵功率、冷却水泵功率、冷却塔风机功率、风量等,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相关规定;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的节能量依据测量参数计算得出。

6.1.3 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测试但不限于以下参数:循环水量、供回水温度、室内外干球温度、机组功率、锅炉燃料消耗量、锅炉热效率、水泵功率等,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相关规定;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的节能量依据测量参数计算得出。

6.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6.2.1 照明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1=合计Pbitbi-Pritri)Ki×φ             (6-1)

式中:

E1 —— 照明系统节能量(kgce);
n

Pbi

——

——

改造的照明灯具类型个数;

基准期第i类照明灯具功率(kW);

Pri —— 核定期第i类照明灯具功率(kW);本项中基准期和核定期的功率,可以采用检测方法获得;
tbi —— 基准期第i类照明灯具年运行时间(h);
tri —— 核定期第i类照明灯具年运行时间(h);
Ki —— 第i类照明灯具所在建筑类型的同时使用系数;
φ —— 电力折算为标准煤的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2.2 当供配电系统的变压器进行改造时,年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2=[(POb+PKb×β2)-(POr+PKr×β2)]×t×φ        (6-2)

式中:

E2 变压器改造节能量(kgce);
t 变压器的年运行时间(h);
POb 改造前变压器空载损耗功率(kW);
PKb 改造前变压器负载损耗功率(kW);
POr 改造后变压器空载损耗功率(kW);
PKr 改造后变压器负载损耗功率(kW);
β 负载率;
φ 电力折算为标准煤的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3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3.1 系统基准期能耗可参考能源审计报告、运行记录、分项计量、能耗数据等计算得出。

6.3.2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及光伏系统节能量可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检测计算得出。

6.4 其他系统

6.4.1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包括外墙改造、屋面改造、外窗改造等多种方式,其节能效果最终体现在有效降低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因此针对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工程,对其节能量的核定主要从供暖空调系统能耗降低程度来核定。

6.4.2 电梯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计算如下:

1 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的节能量计算:

对于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的电梯,其节能量可以通过测量能量回馈装置的回馈电能进行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3=Wh×φ   (6-3)

式中:

E3 —— 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的节能量(kgce);
Wh —— 电梯能量回馈装置年回馈的电能(kWh);
φ —— 电力折算为标准煤的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电梯采用其他技术进行改造的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4=(Eb4- Er4)×t0/t×φ   (6-4)

式中:

E4 —— 电梯采用其他技术进行改造的节能量(kgce);
Eb4 —— 电梯改造前测试周期的实测能耗(kWh);
Er4 —— 电梯改造后测试周期的实测能耗(kWh);
t0 —— 电梯一年内的工作日数;
t —— 测试周期(日),周期建议为连续7日;
φ —— 电力折算为标准煤的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 电梯能耗测试应在电梯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其测量点为电梯主开关输出端。

7 形式检查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前应对改造实施情况及改造项目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改造项目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设计文件;

2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 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 施工过程中与节能改造项目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5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7.1 改造前检查

改造前检查可参考采用诊断或审计结果及其相应内容。建筑基本信息、用能设备及系统信息等可参考《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办科〔2016〕65号)附表A、B填写。

7.1.1 建筑基本概况检查

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围护结构做法、建筑使用情况等建筑基本信息。

7.1.2 用能设备及系统基本信息检查

用能设备及系统检查包括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及其他系统等。

7.1.3 建筑室内环境检查

室内环境检查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照度及CO2浓度等参数检查情况。

7.2 改造后检查

7.2.1 室内外环境检查

1 公共建筑实施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进行检查,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改造设计要求。

2 室外温度、湿度等可查阅项目所在地相关气象资料或采用现场检测数据。

7.2.2 改造的围护结构性能检查

1 围护结构改造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不低于之前的品质和标准。

3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7.2.3 改造的设备或系统性能检查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设计改造的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

更换或改造后的设备性能应不低于之前的品质和标准;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宜具备室温调控功能;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生活热水锅炉系统改造后,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节能改造的施工和调试、系统监测与控制改造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照明配电系统改造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3 可再生能源应用

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相关改造的,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改造后应配置完善的计量表具,应配置监测系统对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监测。

4 其他系统

涉及电梯及其自控等系统节能改造的,改造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的规定。

7.2.4 运行管理现场检查

1 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齐全的节能管理文件如原始记录和统计设备台帐、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实行责任制等。

2 有健全的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宣传与培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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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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