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建筑用砂指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浆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天然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依据标准
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50204-2002)。
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5.《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上海市对建筑用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2)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砌体砌筑在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5)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2-1的规定。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质量表2.2-1
检验项目 | 最少取样质量(g) |
筛分析 | 4400 |
含泥量 | 4400 |
泥块含量 | 20000 |
石粉含量 | 1600 |
表观密度 | 2600 |
吸水率 | 4000 |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 5000 |
含水率 | 1000 |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 分成公称粒级5.00~2.50mm;2.50~1.25mm;1.25mm~630μm;630~315μm;315~160μm每个粒级各需1000g |
有机物含量 | 2000 |
云母含量 | 600 |
轻物质含量 | 3200 |
坚固性 | 分成公称粒级5.00~2.50mm;2.50~1.25mm;1.25mm~630μm;630~315μm;315~160μm每个粒级各需100g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50 |
氯离子含量 | 2000 |
贝壳含量 | 10000 |
碱活性 | 20000 |
注:当需要做多项检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样品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技术要求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μf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3.1~3.7
中砂2.3~3.0
细砂1.6~2.2
特细砂0.7~1.5
(2)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分成三个级配区(表2.2-2),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表2.2-2中的某一区内。
砂颗粒级配区表2.2-2
级配区
累计筛余(%) 公称粒径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5.00mm | 10~0 | 10~0 | 10~0 |
2.50mm | 35~5 | 25~0 | 15~0 |
1.25mm | 65~35 | 50~10 | 25~0 |
630μm | 85~71 | 70~41 | 40~16 |
315μm | 95~80 | 92~70 | 85~55 |
160μm | 100~90 | 100~90 | 100~90 |
(3)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标准规定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直径为5.00mm和630μ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4)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5)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使用Ⅱ区砂。当采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Ⅱ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6)配置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7)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砂,泵送混凝土用砂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5%。
(8)砌筑砂浆和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9)水泥砂浆面层用砂应为中粗砂。
2.天然砂含泥量
(1)天然砂中含泥量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天然砂中含泥量表2.2-3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60 | C55~C30 | ≤C25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2.0 | ≤3.0 | ≤5.0 |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0%。
(3)配置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2.0%。
(4)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含泥量不得大于1%。
3.泥块含量
(1)砂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砂中泥块含量表2.2-4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60 | C55~C30 | ≤C25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2.0 |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4.人工砂或混合砂石粉含量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表2.2-5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60 | C55~C30 | ≤C25 | |
石粉含量(%) | MB<1.4(合格) | ≤5.0 | ≤7.0 | ≤10.0 |
MB≥1.4(不合格) | ≤2.0 | ≤3.0 | ≤5.0 |
5.坚固性
砂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砂的坚固性指标表2.2-6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其性能要求 | 5次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
对于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要求的混凝土 有腐蚀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混凝土 |
≤8 |
其他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 ≤10 |
6.压碎指标
人工砂的总压碎指标值应小于30%。
7.有害物质含量
(1)当砂中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砂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表2.2-7
项目 | 质量指标 |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 ≤2.0 |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 ≤1.0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 ≤1.0 |
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
(2)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云母含量不应大于1.0%。
(3)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8.碱含量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9.氯离子含量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0.贝壳含量
(1)海砂中贝壳含量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海砂中贝壳含量表2.2-8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40 | C35~C30 | C25~C15 |
贝壳含量(按质量计,%) | ≤3 | ≤5 | ≤8 |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贝壳含量不应大于5%。
11.含水量
现场拌制混凝土前,应测定砂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12.复验
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当复验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检测报告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见表2.2-9。
(检测机构名称)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C-12a-080表2.2-9
委托编号:
检测类别:工程连续号:报告编号:
委托单位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委托日期 | ||
施工单位 | 报告日期 |
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样品规格 | ||||||||||||
生产单位 | 备案证号 | |||||||||||||
工程部位 | 代表数量 | |||||||||||||
检测日期 | 检测方法 | 评定依据 | ||||||||||||
1级配检测 | 筛孔公称直径 | 标准颗粒级配区 | 累计筛余/%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2 | 表观密度/(kg/m3) | ||||||||||
10.0mm | 0 | 0 | 0 | 3 | 堆积密度(kg/m3) | |||||||||
5.00mm | 10~0 | 10~0 | 10~0 | 4 | 紧密密度(kg/m3) | |||||||||
2.50mm | 35~5 | 25~0 | 15~0 | 5 | 含水率/% | |||||||||
1.25mm | 65~35 | 50~10 | 25~0 | 6 | 含泥量/% | |||||||||
630μm | 85~71 | 70~41 | 40~16 | 7 | 泥块含量/% | |||||||||
315μm | 95~80 | 92~70 | 85~55 | 8 | 云母含量/% | |||||||||
160μm | 100~90 | 100~90 | 100~90 | 9 | 硫酸盐硫化物/% | |||||||||
10mm以上颗粒含量/% | 10 | 贝壳含量/% | ||||||||||||
11 | 轻物质含量 | |||||||||||||
实测所属级配区 | 12 | 坚固性重量损失/% | ||||||||||||
13 | 碱活性 | |||||||||||||
14 | 氯离子含量/% | |||||||||||||
细度模数 | 15 | 压碎值指标/% | ||||||||||||
16 | 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 | |||||||||||||
检测结论 | ||||||||||||||
见证单位 | 见证人及证书号 | ||
说明 | 1.非本检测机构抽样的样品,本检测机构仅对来样的检测数据负责;
2.未经本检测机构批准,部分复制本检测报告无效; 3.由本检测机构抽样的样品按本检测机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检测。 |
||
检测机构信息 | 1.检测机构地址:
2.联系电话:3.邮编: |
防伪校验码 | |
备注 |
检测机构专用章:批准/职务:/审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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