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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79—2016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条文说明〔2016〕296号第二部分

接《建标179—2016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条文说明〔2016〕296号第一部分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性质、任务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并满足环评要求,为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综合社会福利院集不同服务对象的生活、活动、教育、康复、医疗、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时应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区分成人区域和儿童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合理分区、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干扰,并宜实行人车分流,以确保服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皖各类用房的布局要求,这是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指标。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满足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性,以及使用的安全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综合社会福利院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衣物晾晒的要求,同时参照同类低层或多层建筑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容积率宜为0.6~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0.8)、《幼儿园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0.65)等,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容积率做出宜为0.6~1.0的规定。

综合社会福利院对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都有较高要求,参照部分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皖的建筑密度做出不宜高于35%的规定。'

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35m2/床~37m2/床、37m2/床~39m2/床、39m2/床~41m2/床和41m2/床~43m2/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指标不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别为托老所20m2/床,养老院和护理院25m2/床,以占总面积的60%计,则分别约为33m2/床和42m2/床),并结合对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调研数据统计而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各类建设规模可分别对应不同的床位区间值,敌其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也可有相对应的区间。床位数高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低值,床位数低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等,结合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实际所需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见附表6。

附表6综合社会福利院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服务

对象

用房

接待登记用房 0.65~0.77 0.77~0.93 0.93~1.16
生活用房 14.05~14.10 14.10~14.14 14.14~15-18
教育活动用房 1.98~2.15 2.15~2.38 2.38~2.22
医疗康复用房 2.11~2.37 2.37~2.69 2.69~2.80
管理用房 1.27~1.34 1.34~1.48 1.48~1.90
附属用房 2.80~3.15 3.15~3.62 3.62~3.98
使用面积总计 22.86~23.88 23.88~25.24 25.24~27.24

其中服务对象用房中的生活用房包括儿童生活用房、成人非自理人员生活用房、成人自理人员生活用房及公共生活用房,这三类人员的床位约各占总床位的1/3,其床均面积指标是先分别测算出儿童、非自理人员、自理人员生活用房的面积指标,再根据其床位比折算后与公共生活用房面积累计加和得到的,见附表7。

附表7生活用房构成(m2/床)

生活用房 一类 二类 三类
儿童生活用房 3.60~3.63 3.63~3.66 3.66
非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6.01 6.01 6.01~6.61
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4.04 4.04 4.04~4.44
公共生活用房 0.40~0.42 0.42~0.44 0.44~0.47
合计 14.05~14.10 14.10~14.14 14.14~15.18

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及医疗康复用房不单设(详见附录),故其用房面积指标及分配比例相应减少。

依据民政部统计年鉴及调研数据显示,工作人员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1:10,管理用房面积指标依此测算。此外,护理人员(主要为聘用)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1:3~1:5,附属用房中职工餐厅(厨房)、职工浴室的面积指标测算兼顾了工作人员及护理人员。

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3计算”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算”,本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5计算,最终建筑面积取整,各类建筑面积详见附表8。

附表8面积指标换算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使用面积总计 22.86~23.88 23.88~25.24 25.24~27.24
建筑面积总计 35~37 37~39 39~42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的原则和指标。

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要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相对独立的使用需求,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晒等功能,且考虑部分室外活动场地可共用或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错时使用。在此基础上,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4m2/床~5m2/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不宜小于400m2~600m2,按最低限为100床,则为4.0m2/床~6.01112/床)、《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4m2/生)等,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分别为3.0m2/床、3.5m2/床和4.0m2/床。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条从服务对象安全和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对其周界监控及围护做出要求,围护设施可以结合场地条件,利用建筑、绿篱、围栏等。

第二十五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外观的要求。出于节能环保和安全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外墙不宜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服务对象居室设置的要求。由于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在生活需求和管理服务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别。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故服务对象居室应根据具体护理需求及管理要求,进行分类设置。儿童居室应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规定;考虑到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自理人员和非自理人员主要为老人,这两类居室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而非自理人员居室还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自理人员每间卧室的床位数宜为1床~4床,非自理人员每间卧室的床位数宜为2床~6床。此外,服务对象的功能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居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临布置。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考虑到服务对象中儿童和非自理人员的特殊性,故作此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区设置卫生间及卫生间配置的要求。儿童卫生间的设施设置应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规定,自理人员和非自理人员卫生间的设施设置则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内装修的要求。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和老人,其用房装修应考虑安全防护和心理需求,体现人性关怀,并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色调应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

2.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做成圆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3.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

4.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

5.公共走道、楼梯的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的材料,色彩宜采用浅色。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作此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热水供应系统可结合不同地区的条件采用锅炉房、太阳能、燃气等方式,其中严寒和寒冷地区如采用锅炉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可另计。

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设置要求。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宜在室内采取降温措施,考虑经济实用,作此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线路敷设及电器装置的要求。为满足服务对象的特殊护理及管理要求,保护其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本建设标准对紧急呼救及呼叫系统、医疗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带)、监控系统等提出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控制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提出了不同规模类型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产投资三部分。因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政府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设施,且考虑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故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未列人本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其中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近期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并参照部分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调研,本建设标准确定了不同规模类型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单位投资指标,并综合考虑了单位投资与建设规模的相关性等因素。具体测算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和室外工程费用三个部分。其中建筑工程费用又包括土建工程费用及室内装饰工程费用:土建工程费用按建设规模所对应的床位数折算为建筑面积测算,单方造价指标随建筑面积递减而增大,同面积情况下采暖地区略高于非采暖地区;室内装饰工程费用按建筑面积测算。安装工程费用按各功能用房面积分别测算出各专业的费用。室外工程(活动场地除外)费用按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合计费用的5%计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综合考虑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政策差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建设项目各种规费等)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2%计列。

预备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5%计列。

表4中提出的指标未考虑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等情况。第三十九条本条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提出了不同规模类型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工期。

第四十条本条强调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

阅读《建标179-2016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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