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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2017〕25号)第二部分

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2017〕25号)第一部分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不同类别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面积指标。

考虑到灾害发生初期(3天以内),社区居民对灾害及次生灾害情况不清楚,防备能力不足,将全部需要进人到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进行避难,即避难人数就是社区全部人口。为此,各类避难场地面积按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lm2/人计算。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规定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是一致的。虽然,在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中规定D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标准大于1.5m2,但考虑到应急避难时间不超过3天且社区用地面积有限又多利用社区的绿地、广场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因此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按人均用地标准为lm2计算。

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按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3000人~15000人的规模考虑,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按人口规模划分是一致的。人口数15000人以上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考虑到服务半径,可按照本建设标准相近分类规模执行,分点建设。人口数3000人以下的城市社区可利用城市公共应急避难场所,根据调研,3000人以下的社区较少,且从土地利用上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也不经济,如若建设,也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的面积指标等要求。

避难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要求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社区服务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并规定每小区设置社区服务中心1处。

考虑到应急避难建筑可以与社区服务中心(200m2~300m2)、居(里)委会(30m2~50m2)合建,面积指标为100m2~300m2,其中一类应急避难建筑面积为200m2~300m2,与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规定避难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2是一致的,该规范还规定应急医疗卫生不宜小于36m2、应急物资储备不宜小于36m2,如再加上公共厕所和管理室面积,共计200m2~300m2,对于社区人口为5000人~9999人的二类社区避难建筑面积定为100m2~199m2。同样,对于社区人口为3000人~4999人的三类社区避难建筑面积定为99m2。

人口数量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避难场地应急避难休息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等各功能区的用地面积指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应急避难休息区的面积可按人口数0.7m2/人预留,可保证避难人员站立或坐下。考虑到每个休息区之间设置的人行通道缓冲区面积,以及公共活动面积,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休息区的面积按0.9m2/人,即按900m2/千人预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人行通道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或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或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

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还规定医疗卫生面积不宜小于36m2,物资分发面积不宜小于36m2。

本建设标准规定医疗救护区面积按人口数20m2/千人配置。

物资分发区面积按人口数20m2/千人配置。考虑到救灾物资到达避难场地后会及时分发到避难人员手中,不大可能全部储存在物资分发区,面积不够时,可利用应急管理区。救灾物资主要有食品、被褥及简单日用品等。

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中,明确规定社区要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信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工具(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应急管理区面积按5m2/千人配置,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管理服务点面积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的规定。

应急厕所面积为10m2/千人。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14规定的三类场所每蹲位建筑面积为4m2~6m2,包括大便蹲位、走道宽度所占面积。如按每蹲位建筑面积5m2计,则蹲位数为20时,其面积为10m2/千人。不满足要求时,可增加移动式简易厕所。

另外,应急厕所外还考虑了设置水嘴盥洗的面积,为5m2/千人。

考虑到避难人员多、应急管理尚不完善和灾后卫生防疫的要求,避难场地应设置应急垃圾收集区,按10m2/千人设置。

避难场地的应急照明,在电力电网没有电的情况下,应考虑用发电机或蓄电池供电,占地面积按15m2/千人考虑。

避难场地的应急供水,当应急供水采用供水车供水时,一般规格的供水车停车、储水罐和供水装置可设置在10mX8m的空间内。考虑到上述装置周围避难人员的使用空间,可按150m2预留面积,即面积按15m2/千人考虑。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建筑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当一类建筑面积为300m2时,使用面积为204m2;二类建筑面积为199m2时,使用面积为136m2;三类建筑面积为99m2时,使用面积为68m2。各类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和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分别见附表2和附表3。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类 二类 三类
避难休息室 84 54 26
医疗救护室 30 21 12
物资储备室 45 27: 12
合计 159 102 50

附表3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管理室 15 12 6
公共厕所 30 22 12
合计 45 34 18

附表2和附表3中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薷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避难场地避难区人数的要求。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大规模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每个避难区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个避难区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地面的要求。

当利用社区绿地作为避难场地时,要求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设置在硬质地面上,以利于上述功能区的使用。当然,在社区绿地除绿化种植外,还会有道路、居民休闲和活动及交往的空间,以及儿童的游戏场地等,往往会进行地面铺装,应使平时功能和应急避难功能结合,最大地发挥其使用功能,并提高使用效率。

当利用社区广场作为避难场地时,地面无须进行硬化处理。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避难建筑的要求。

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孕妇和伤病员等特定人群的避难和防护要求与正常人群有很大差异,需有专门用于特定人群的避难建筑。

避难建筑的主要功能是解决老弱病残孕的避难休息,以及保障一般受伤人员的临时救护需求,故宜为3层及以下的低层建筑。由于避难建筑规模不大,为节约土地资源宜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提高使用效益。当公共服务设施为高层建筑时,避难建筑应设置在低层部分。为方便使用,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残疾人、老年人、伤病员等老弱病残孕弱势群体需求,如设置坡道和无障碍厕位等。第二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的房屋结构抗震强度提出要求。灾害发生时,要不影响避难建筑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危及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设置社区应急避难场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建筑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避难,就失去了其使用价值。

本建设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将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规定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考虑到避难建筑的特殊性和设防目标要求,适当提高避难建筑的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破坏程度特别是主要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是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对避难建筑防火提出的要求。灾害发生时,要不影响避难建筑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危及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第二十七条在选择避难场地时,应考虑该区域是否有市政给水管,以利于避难场地的给水设施预留接口,灾害发生时,方便与之连接。应为避难场地预留市政给水管,可结合社区现有市政给水管,在避难场地合适地点设置给水阀门井或洒水栓井等。

根据避难场地的设计使用时间和服务的人数确定饮用水的储水量。瓶装水由于方便调配、储存和分发使用,可优先作为储备水。提供的桶装水或储水罐车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为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的卫生需要,宜结合现有卫生设施设置洗手盆或盥洗槽。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在设施配置方面的规定,应急避难场所应保障应急供水设'施,避难人员每100人至少设1个水嘴。

第二十八条为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的卫生需要,应设置应急厕所。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应充分考虑卫生防疫要求,安全、就近排入市政设施或进行临时集中处理处置,确保公共安全。应急厕所可为通糟式水冲厕所,平时用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盖上,灾时打开并围挡起来使用。避难场地应预留与市政排污管的接口,灾害发生时方便排污管道接人城市市政排污管。应急厕所必要时也可采用简易式移动厕所补充。.参照新建住宅区公共厕所蹲位数设置指标为每千人2位~8位,本建设标准可按每万人20个蹲位数设置,且由于避难时间短,不再考虑男女分设。每个厕位与周围空间面积按5m2考虑,则需100ml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增加移动式简易厕所。通槽式水冲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应急厕所也可是避难区域内或邻近的现有固定厕所。应急厕所距离避难区宜为30m~50m,且应设置在避难场地的下风向。

避难场地宜优先使用附近符合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内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的供电电源以利用周边既有建筑现有电源的供配电设施为主,可节省建设投资和运维费用。有条件的社区也可设置专用的户预装式变电站。当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在自然灾害中遭破坏不能供电时,可使用专设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也可使用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供电。

第三十条一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就近设置的专用配电柜(箱>,电源可从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引接,也可接自专设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专用的配电柜(箱)设置在室外是为了在应急情况使用方便,做好防护可提高平时的运维效率,提高使用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难场地供配电线路预留管线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敷设到避难场地的配电柜(箱),一部分是从配电柜(箱)敷设到各功能区。预留管线是为了避难场地用电设备使用时接线方便、快捷。预留管线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避难建筑的应急照明、工作照明和用电设备应安装到位。为保障避难建筑的用电安全、可靠,有条件的宜按二级及以上负荷供电。当避难建筑与社区其他配套建筑共建时,本条只对避难建筑的供电提出要求。

应急照明是维持避难场地秩序良好的基本保障。当周边建筑的供配电设施不能供电时,临时设置的发电机或UPS/EPS装置应优先考虑急应照明的供电。应急照明可采用有线供电,也可采用移动式蓄电池供电的照明灯具。蓄电池供电的照明灯具受供电时间限制,只能解决短时供电。

第三十—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防雷措施是一项必做的保障人身安全和用电设备运行安全的防护措施。全国各地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不一样,防雷措施也不同。防雷分类及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及建设方应按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考虑到避难人员多、应急管理尚不完善和灾后卫生防疫的要求,避难场所应设置垃圾收集点。

第三十三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引导周边人员避难的标识、应急功能分区标识和道路指示标识及应急设施标识等,便于避难人员快速适应环境、安全避难和准确找到配套应急设施所在位置。

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中,明确要求在应急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场所。避难场所标有明确的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分区。

应急避难场所各类标识的具体尺寸、材质、图形见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建筑的建安工程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用于避难场地内管线敷设、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

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管线与市政接口按200m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条中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期分为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建设工期。

阅读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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