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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砌体温差开裂及填充墙体开裂防治措施

南建〔2015〕号 关于印发《南充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一)》的通知

(一)设计措施

1、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采用符合节能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保温措施,且优先采用自保温砌体材料。构造柱(边框)、圈梁、过梁等的设置应严格按照规范、图集要求由设计单位单独出具布置详图。

2、填充墙体离混凝土结构小于240mm、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顶部不少于三个楼层的窗洞口上下部位、门洞口上部砌体水平灰缝内应设置2~3道不小于2φ6@300通长焊接钢筋网片,在楼层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厚度不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上述水平纵向钢筋均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对于较大洞口和有抗震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3、砌体承重结构应在四大角、顶层转角处适当位置及较大洞口外门窗两侧、温度应力集中(较大)处设置构造柱,山墙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5m。顶、底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砌体承重结构的顶层(包括跃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小于120mm,且宜为砌块模数,宽度同墙宽,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

5、不同材料交接处必须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钢丝网,梁下口的钢丝网应超过滚砖120mm以上,任何部位挂网总宽度(高度)不得少于300 mm并按规范要求与墙、梁、柱、板可靠连接。

6、当采用新材料及变形较大的轻质墙体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工艺试验合格。

(二)材料措施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砌块的运输与堆放应避免碰撞,防止缺棱掉角,并有防雨措施。

(三)施工措施

1、严格控制砌块(砖)砌筑时的含水率,应提前1~2d浇水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体,块体材料湿润程度应符合要求。砌筑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在现场对含水率进行抽查。

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它块材混砌(门、窗洞口除外),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块体也不得混砌,砌筑时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

3、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底板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微膨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嵌填密实,或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嵌填密实。砌体结构砌筑完成45d后方能进行抹灰。

4、填充墙拉结筋间隔≤500 mm并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应折弯压入砖缝,植筋应经检测合格。

5、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每日砌筑高度应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

6、在墙体上严禁开凿水平槽和斜槽;竖向槽须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用机械开凿,且在粉刷前,应采取加贴钢丝网片等抗裂措施。

7、宽度大于300mm的预留洞口应设钢筋混凝土过梁,并且伸入每边墙体的长度应不小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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